2014年2月23日晚,一辆黑色轿车在新密市街头缓慢行驶,行至某路段时,车上三人盯上了一名从棋牌室走出的女子。三人中的一名男子下车慢慢接近女子,走到女子身边时将其抱住往车里推,车后排的一名男子将女子往车上拉,被拉上车后女子被套上黑色头套,三人驾车迅速驶离。
从女子的包中,三人翻出了300多元现金、一张银行卡、首饰和两部手机。之后,三人将被害人拉至长葛市境内,逼迫女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,因密码错误3次卡被自动锁住未能取出钱。后三人将女子丢在了新郑市境内。
5天后,三人又开车到中牟县一处家属院附近,采取同样的手段,将一名独行女子拉至车内威胁、恐吓,抢走一部红色诺基亚手机。
当年3月3日,三名男子在荥阳市被新密警方抓获。
2014年5月29日,新密市公安局将杨某等三人抢劫案侦查终结,移送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检察官黄丽朋审查案卷材料了解到,杨某、高某、张某三人在监狱中相识,后三人先后刑满出狱,由于没有正当职业,没有生活来源,三人密谋共同实施抢劫。
2014年春节过后,杨某、高某、张某三人驾驶高某的一台黑色轿车,专挑夜晚独行拎包的女子下手,先后在新密市、中牟县实施抢劫,抢劫现金财物共计14354元。
黄丽朋梳理案情发现,三人在中牟县实施的这起抢劫案,被害人张女士对自己被三人强奸有寥寥数语的陈述,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却没有深究。
这一细节引起黄丽朋的注意,新密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突审,并奔赴中牟走访被害人。但被告人杨某和高某拒不承认去过中牟,被告人张某闪烁其词。而被害人张女士也顾虑重重,不愿陈述自己被侵害的细节,并更换了手机号码。
随后,黄丽朋与同事多次往返于中牟和新密,终于在相关部门支持下,找到了张女士。原来,案发当晚,三人没有抢到现金,心中不快,便将张女士强奸。由于张女士已订婚,不愿家人知道此事,便更换了手机号码外出打工。
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,三人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。2014年12月8日,新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等三人犯抢劫罪、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。
2015年6月19日,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年,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零7个月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;以抢劫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年零4个月,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零9个月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零6个月;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,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零3个月。
检察官在审查完一审判决之后,发现一审判决虽认可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,但被告人作案用的车辆未予以没收。
新密市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抗诉,郑州中院采纳了该院的抗诉意见,在维持一审法院对杨某等三人的刑事判决同时,判决将作案用的价值20余万元的黑色轿车予以没收。
据不完全统计,2016年至今,新密市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中,共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7件8人,其中有6件7人已作出有罪判决;在侦查监督中,追捕7人,追诉8人;在刑事审判监督中,依法提起抗诉6件,二审法院已改判4件;在民事审判、行政诉讼监督中,向郑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件,法院已改判1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