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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检假国家规定2017上海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时间:2018-09-11 13:48:48  阅读:4247+ 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姜大卫

怀宝宝是一件艰难而辛苦的过程,准妈妈们要不定时的去医院进行各种检查,以确保生下来的宝宝健康平安,而对于一些上班族的孕妈来说,除了准时准点的上班还有就是按月份进行的产检。所以好多孕妈会关心产检假是怎么规定的,此文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些关于国家产假的规定。

以上海为例,供大家参考。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98天(含产前休假15天)。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,共计128天。难产妇女或者剖腹产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妇女,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。上海市修改前的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对于产假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,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,只能享受98天产假,但是新的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》实施后,不论是不是晚育,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,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。

事实上,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。国家只是在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六条,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因此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,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,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。不能按病假、事假、产假、旷工等来算。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,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,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。所以你可以持你在医院建档的卡拿去请假,那上边会注明你下次产假的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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